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1、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第四条 餐饮服务许可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餐饮服务分类许可的审查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餐饮服务许可证》受理和审批的许可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检查。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九条 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和食品安全培训的有关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第十条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有关条件的材料;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对申请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者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的原因;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做出受理决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第五条 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行检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送检。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 餐饮服务基本要求第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第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条前款规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第十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应当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三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食品;   (四)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餐饮服务员奖罚的方法有哪些

3、餐饮服务员奖罚的方法有哪些

餐饮服务员奖罚制度一、扣分制度:

1、上岗时,衣冠不整、不佩带工号牌。 2分

2、当班时未经许可拨接电话或用酒店电话办私事者。 2分

3、私吃客人遗留食品或酒店赠品。 2分

4、不注意卫生,随地吐痰,丢弃杂物者。 2分

5、无故迟到、早退者(包括不参加班前、班后卫生) 2分

6、当班时打盹睡觉者。 4分

7、未经许可,随意玩弄场内设施者。 2分

8、工作散漫,未及时向客人提供合理服务。 4分 9、当天没按指定岗位打扫卫生者。 2分 1

0、对客人服务礼貌不到位者。 3分 1

1、对个人仪容、仪表不认真对待。 2分 1

2、未经管理人员批准私自调班者。 2分 1

3、班前会及大扫除无故缺席。 5分 1

4、当班期间不注意言谈举止,大声喧哗,讲不雅语言。 3分 1

5、未经同意离开工作岗位而无合理解释。 5分 1

6、当班时间看杂志或无故串岗而怠工者。 2分 1

7、逗留他处偷懒或闲聊,离岗者。 2分 1

8、开单或送食品时出现差错。 1分 19、在营业场所奔跑者。 2分 2

0、乱写乱画破坏公共设施。 5分 2

1、不按规范招呼服务客人。 2分 2

2、对工作不主动使之失职。 3分 2

3、当班时用厕时间超过10分钟。 2分 2

4、不按规范站立或站立时间未准时。 2分 2

5、开餐前未按要求进行餐前检查、餐前准备。 2分 2

6、拿酒水上餐具未使用托盘者。 1分 2

7、未及时清理空瓶、空箱、空碟者。 2分 2

8、当班时间聚堆聊天。 2分 29、接听电话不规范或不礼貌。 3分 3

0、遇到客人无主动问候意识。 2分二、有下列过失之一者,视情节严重,将受到10分以上罚款。

1、对客人不礼貌或与客人争吵。

2、酗酒、赌博、打架者。

3、擅自张贴或涂改酒店通告或指示者。

4、蓄意破坏公物或客人物品者。

5、工作差或服务欠佳,受到客人投诉者。

6、发表虚假或诽谤性言论,从而影响客人或酒店同事的声誉者。

7、营业期间无正当理由早退者。

8、私自领用客人存酒据为己有者。三、奖励制度:

1、忠于职守,对工作认真负责,为本部门树立良好信誉,在每月总结中突出的优秀者。 10分

2、努力工作为本部门的经济效益作出重大贡献者。 20分

3、为保护本部门的财产及人员安全挺身而出见义勇为者。 40分

4、讲诚信,拾金不昧者。 5-10分

5、工作出色经常得到客人、同事、上司表扬者。 5分。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4、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第五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第六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第七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第八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第九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第十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第十一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第十二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的,所提供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清洁。   鼓励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可降解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第十三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委托送餐单位送餐的,送餐单位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十四条 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送餐人员应当核对配送食品,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第十五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记录义务,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送餐人员、送达时间以及收货地址,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第十六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5、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传统习俗节日服务餐饮保障方案

6、中国传统习俗节日服务餐饮保障方案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0-07 中国传统习俗节日服务餐饮保障方案 保障工作实行方案为保证就餐安全,特拟订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实行方案。一、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范围二、工作要求

1、对供给的食品及其食品经营场所进行全面的卫生监督、指导。

2、对现场监察检查中发现的卫生问题要记录在案,责令立刻整顿;对于存在问题特别严重的、不予整顿的或许整顿后仍难以保障餐饮卫生安全的档口予以撤消。

3、食品卫生检查(1)掌握食品、食具卫生状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顿建议,并督促其整顿。必需时,应予以处分。(2)对各档口用酒、饮料、食品原料等的进货渠道、供货者的食品卫生允许证及食品检验合格证进行抽查,必需时,可进行抽样检验。(3)敦促各档口对厨房及其卫生设备进行全面洁净,对地面、墙角、台面、蒸箱、冰箱、食品盛器及工器具等进行全面冲洗、消毒。必要时,抽查消毒成效。

4、从业人员卫生管理(1)对美食城内全部档口从业人员健康证进行核查。(2)认识食品从业人员近期健康状况,对近期患有各样传得病、重感冒、腹泻等员工进行登记。凡患有食品禁忌病的从业人员须立刻调离工作岗位。

5、档口经营项目审察卫生要求(1)档口经营项目、品种应与加工制作工艺、加工条件相适应,并切合相应的卫生要求。详尽认识各档口制作原料、制作过程(工艺)、制作时间、制作责任人、制作地址、暂存地点、出菜时间、供餐方式、举措。(2)不得经营违禁生食水产品和其余严禁生产经营的食品。(3)操作工艺应保证成品制作达成至食用间隔时间在 2 小时之内。

6、突发公共卫惹祸件的处理一旦发生食源性疾病,立刻启动《富和华丽食城公共卫惹祸件应急办理方案》,做到迅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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